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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21号

王桂芸与山东万鑫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芸,山东万鑫宏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芸。

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宏达木业有限公司。王桂芸与山东万鑫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25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万鑫宏达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桂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25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