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97号
原告:王华胜,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占文斌,男,成年,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胜诉被告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华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华胜负担。
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