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30号原告郭华,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何珏,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被告辛宇,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何珏、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经本院告知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后,拒绝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