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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6号

呼清乐与何超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清乐,何超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清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超聪,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清乐因与何超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呼清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延林,被上诉人何超聪的委托代理人尧百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苹果存在质量问题而停止装货,但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录音资料不能完整的反映双方就存在的争议的协调过程;另照片系被上诉人指派的巨晓锋用手机拍摄,该照片所体现的存在质量瑕疵的苹果是否就是上诉人所要销售给被上诉人的苹果存疑;

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未查清,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不当;

三、双方约定的定金为300000元,而一审判决让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447676元定金缺乏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00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8元,退还上诉人呼清乐。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刘小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