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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115号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姜乐、陈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辽A×××××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三好桥上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0.0mg/100ml。被告人孙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苏博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