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万红勇与朱宏亮、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66号原告万红勇,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朱宏亮,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马小龙,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勇与被告朱宏亮、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红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万红勇负担。
审判员 郑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