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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66号

万红勇与朱宏亮、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红勇,朱宏亮,马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万红勇与朱宏亮、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66号原告万红勇,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朱宏亮,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马小龙,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勇与被告朱宏亮、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红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万红勇负担。

审判员  郑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