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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193号

吴江荣诉王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荣,王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193号原告吴江荣,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立成,男,出生于1977年5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江荣诉被告王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荣负担。

审判员  孙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