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程西红。被执行人游社永。被执行人王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西红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游社永、王丹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20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