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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207号

程西红与游社永、王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西红,游社永,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程西红。被执行人游社永。被执行人王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西红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游社永、王丹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20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