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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3284号

四川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杜三国、朱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三国,朱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3284号原告四川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180号3幢2单元7楼19号。法定代表人古永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谷某。被告杜三国。被告朱浩。

原告四川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兴公司)与被告杜三国、朱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龚正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谷某、被告杜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兴公司诉称:2013年6月30日,被告承接原告承包的某小区一期的人防和4、5、6、7号楼水电等安装工程。被告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工程规范和原告的要求施工,造成所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不得不返工或修复,处理该问题原告花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共计141180元,这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因上述问题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赔偿损失141180元及起诉后利息。

被告杜三国辩称:工程6、7号楼不是被告杜三国承建的,合同签订后被告杜三国没有实际进行施工,全部是朱浩施工的,除了保证金之外,原告只给付被告杜三国一部分买材料钱,其余没有给过钱,因被告杜三国没有进行实际施工,没有签字拿过工程款,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朱浩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两被告共同与原告签订《安装分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禾兴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小区人防、4号楼、5号楼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两被告施工。双方在协议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承包形式、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2013年8月27日,原告禾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永康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被告杜三国保证金30000元。2013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朱浩签订《水电安装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朱浩承包某小区一期4、5、6、7号楼及人防和2、3号楼剩余工程量的水电安装工程。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按约进场施工,2015年春节前,因被告及其工人索要工资,原、被告产生矛盾,2015年3月份,双方解除合同。在两被告施工期间,均由被告朱浩结算并领取工程款,被告杜三国曾从原告处领取过购材料款。此后,被告杜三国曾要求原告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30000元未果,即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禾兴公司退还杜三国保证金3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安装分包协议》、原告与被告朱浩于2013年10月2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分包合同》、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与被告杜三国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为证明两被告合伙承建的水电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失,提交了如下证据: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质量控制类)三份,出具日期分别为2015年4月19日、5月20日、6月20日,主要内容为:对某小区一期地下室水电检查如下问题:地下室预埋消防控制系统管线多处不通需处理,重新改做明装管;消防系统感应、报警按钮、广播多处不通必须重新处理;地下室人防及非人防区域,照明盒子与预埋管之间间距不够,须重新处理;地下室预埋没有清墙,预埋DIV32钢管与施工图纸线路不符,且每栋主楼图纸上为双管,只预埋了一根管子,人防与车库是单管又预埋成双管,每栋主楼的积水坑主电源线未布管做金属桥架,必须整改。4、5号楼水电工程存在问题如下:4、5号楼地坪预埋之间管线多处不通,必须重新开槽、补槽、布管,包括弱电系统,需开槽、布管、补槽、穿引线。经现场检查4号楼有42处,5号楼有47处,另4、5号楼给水管未做到横平竖直,必须重新整改。6、7号楼水电工程存在问题如下:6、7号楼地坪预埋之间管线多处不通,必须重新开槽、补槽、布管,包括弱电系统,需开槽、布管、补槽、穿引线。经现场检查6号楼有83处,7号楼东单元有73处,西单元有67处,另有多处公共照明线路不通及楼层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需要重新处理。2、某公司项目部发给禾兴公司质量检查整改通知单3份,主要内容为针对证据1所列问题要求禾兴公司予以整改。3、某公司淮安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在施工过程中,分包水电工程的杜三国、朱浩的水电队伍预埋及预留的管线、管道多处不合格,必须整改重新安装,根据项目部和禾兴公司对检查不合格要求重新整改安装、更换、清理等处理,对这部分处理费用合计支出141180元。4、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经该公司对某小区一期住宅楼及地下室工程综合检查,发现本工程中的主楼有附楼、地下室人防水电、弱电、桥架的安装和预埋工程水电队伍技术力量薄弱,极不遵守安装规范及工程要求,预埋及预留的管线、管道多处不合格,必须重新整改重新安装,故责成项目部限期整改达到合格,并赔偿以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上述证据,被告杜三国质证意见为上述工程均不是其承包。原告还申请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为:证人系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负责土建部分的监理工作,监理公司在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向项目部出整改通知单,由项目部要求劳务公司进行整改。证人李某乙陈述的主要内容为:证人在某小区工地做水电工,到2015年3月份开始,证人在某小区工地2、3、4、5、6、7号楼从事水电安装与维修工作,上述工地已经完成的预埋工程存在管道堵塞等问题,不过这种工程不管谁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只是这个工程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对两证人陈述内容,原告认为其证明了原告诉称的部分工程因被告施工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其进行了修复和返工;被告杜三国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水电工程分包给两被告施工,后在施工期间解除双方之间的分包关系,并对两被告已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

原告作为分包工程的发包方,在与被告结算工程价款时,未对两被告所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他人继续施工,此前,其未对两被告所完成的工程内容予以固定,即无法确定原告所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两被告所完成的工程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维修损失等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1882元,由原告四川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