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841号
原告:张月华,女,195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蒋章具,系张月华儿子。
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
负责人:宁洪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琚江敏,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明光市,经常居住地明光市。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明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明光市,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R3MU1M。
负责人:潘存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晓芬,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月华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李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明光市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李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明光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华对李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明光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