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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执字第366号

王永前与于信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前,于信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3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前,男,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信堂,男,汉族,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王永前与于信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就余下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