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3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前,男,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信堂,男,汉族,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王永前与于信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就余下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