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林昌朝,男。被执行人彭月明,男。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富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英,总经理。担保人福建省明奕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月明,董事长。担保人胡民富,男。本院在执行林昌朝与彭月明、福建省建瓯市富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福建省明奕木业有限公司和担保人胡民富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出具执行保证书,为被执行人彭月明、福建省建瓯市富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和解提供保证。但被执行人彭月明、福建省建瓯市富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林昌朝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林昌朝向本院申请裁定执行担保人福建省明奕木业有限公司和担保人胡民富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福建省明奕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福建省明奕木业有限公司保证的本案应当履行的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利息为限。执行担保人胡民富的财产,以担保人胡民富保证的本案应当履行的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电
代理
审判员 谢光福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连 君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