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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许商初字第192号

海宁市大潮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金升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宁市大潮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金升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许商初字第192号

原告:海宁市大潮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芳、高梦梦,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金升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金良、柳勇虎,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大潮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金升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大潮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大潮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海宁市大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