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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复9号

XXX与刘志明不服拘留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京02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X,男,1969年9月7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刘志明申请执行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XXX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5267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XXX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申请撤回拘留复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XXX撤回拘留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