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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401号

欧阳三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欧阳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4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三凤(罗燕青),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桂阳县。2012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且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9月8日被羁押并于9月9日被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三凤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三凤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在本市越秀区盘福路广州市某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三楼手扶电梯处,趁就医的陈某某不注意,盗得陈某1手提包里内有人民币(下同)4014元的钱包1个。欧阳三凤在携赃逃跑时被群众人赃并获。(二)2014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某医院门诊楼一楼取药处,由同案人负责掩护、接应,由欧阳三凤盗得谢某挎包内iphone5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3687元。(三)2014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伙同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白云区三元里街某广场一楼面包某店内,由同案人负责掩护、接应,由欧阳三凤盗得朱某1背包内的23000元。(四)2014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在越秀区人民中路广州市某医院一楼药房处,盗得吴某挂包里内有654元等物品的GUCCI牌钱包1个。经鉴定,上述钱包价值3003元。(五)2015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在越秀区应元路某号某宫内,盗得刘某上衣口袋内的三星N9006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1923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监控录像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三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阳三凤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有漏罪和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三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在本市越秀区盘福路广州市某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三楼手扶电梯处,趁就医的陈某1不注意,盗得陈某1手提包里内有人民币(下同)4014元的钱包1个。欧阳三凤在携赃逃跑时被群众人赃并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月23日10时40分许,其在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广州市某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从三楼至二楼的手扶电梯上抓到一名偷其钱包的妇女,在与该妇女质询时,钱包从那名妇女身上掉下来。被盗的是一款女装钱包,内有人民币4014元,社保卡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经辨认,罗燕青(欧阳三凤)就是盗窃其钱包的女子。2、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月23日10时50分许,其在广州市某人民医院门诊大楼2楼巡逻时,听到有人大喊抓贼,于是赶往现场,在门诊大楼手扶电梯三楼下二楼处,发现有几个人已将一女子抓住,并说该女子就是偷他们钱包的小偷,后将该女子交给其。经辨认,罗燕青(欧阳三凤)就是盗窃事主钱包的女子。3、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其与妻子陈某1去广州市某人民医院看病时抓到一名偷盗其妻子钱包的女子。经辨认,罗燕青(欧阳三凤)就是盗窃其妻子钱包的女子。4、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5、移送案件通知书、广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来源。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7、涉案赃物、赃款照片,证实涉案赃物的特征情况。8、六榕派出所于2015年1月8日出具的附案说明,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辩认材料,均证实罗燕青(自报)与欧阳三凤为同一人。9、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碟1张),该证据记录了被告人欧阳三凤盗窃的全过程。(二)2014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伙同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某医院门诊楼一楼取药处,由同案人负责掩护、接应,由欧阳三凤盗得谢某挎包内iphone5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368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5月20日10点30分左右,其在某医院门诊5号窗口取药交单时发现包内的苹果手机不见了,于是抓住在旁边穿蓝色上衣的女子并叫来了医院保安且报了警。通过查看监控,确认了就是那个女子偷了其的手机并把手机转交给了另一个女子。经辨认,欧阳三凤就是扒窃其苹果5S手机的女子。2、证人薜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5月20日早上10点25分左右其听到门诊病房门口有个女子的叫喊声,是两名女子在争吵,一名女子说对方偷了她的苹果手机,于是我将两名女子带到办公室查看监控录像,在监控里面看到有两名女子一直跟着她,之后有一名女子把她的手机偷走并转交给另一名女子,另一名女子马上就走了,后来就报了警。经辨认,欧阳三凤就是扒窃被害人苹果5S手机的女子。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4、涉案的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5、经被害人谢某、证人薜某、被告人欧阳三凤认签的视频截图,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欧阳三凤扒窃的全过程。6、视频资料(监控光碟1张),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5月20日l0:25分许,被告人欧阳三凤一直尾随被害人至药房窗口,后被害人发现东西被盗,欧阳三凤则迅速走向别的窗口,被害人将其抓获。7、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5]158号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证据证实了Iphone5s64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87元。8、被告人欧阳三凤的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欧阳三凤当时怀孕的情况。(三)同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伙同二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在白云区三元里街某广场一楼面包某店内,由同案人负责掩护、接应,由欧阳三凤盗得朱某1背包内的2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9月8日19时50分许,其与妻子在某广场一楼的面包某面包店买面包,在买单时,发现身后有人在挤自己,斜挎在身前的斜挎包被挤到身侧且轻了,其随即看到斜挎包的拉链被拉开,内装的约人民币23000元被盗,转身发现一名穿白色T恤衫的女子向外走,于是就将这名女子拦住,并在这名女子的右手拿的雨伞中发现了其被盗的人民币12700元,后保安赶到。通过查看欧广场的监控证实,穿白色T恤衫的女子在其排队时在其身后挤其,将其斜挎包内的约人民币23000元盗走,并将一部分钱转移到另外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女子手中。经辨认,欧阳三凤就是盗窃其现金的女子。2、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9月8日20时许,其和外甥朱某1夫妻俩一起到广州市白云区某广的面包店买东西吃,当朱某1到收银台付款时,发现挎包被人打开了,包内的23000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了,并发现一名可疑女子,将其拦下,从该女子手上的雨伞内找到了其中被盗的12700元人民币,于是报警。经辨认,欧阳三凤就是其外甥在面包店发现被盗现金后拦下的女子。3、证人朱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郑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并辨认出欧阳三凤就是盗窃其丈夫朱某1的女子。4、涉案的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7、涉案赃物、赃款照片,证实涉案赃物的特征情况。8、视频截图、视频资料(监控光碟1张),该证据记录并证实了被害人朱某1的钱系被告人欧阳三凤所盗。9、被告人欧阳三凤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怀孕的情况。(四)同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在越秀区人民中路广州市某医院一楼药房处,盗得吴某挂包里内有654元等物品的GUCCI牌钱包1个。经鉴定,上述钱包价值300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0月11日11时许,其在广州市人民中路某医院一楼药房处排队等拿药时,经人提醒发现挂包的拉链被打开了,包内的钱包不见了,于是在医院找寻,后听保安说有一名女子被抓在医院的监控室。其立刻赶往监控室,发现其的钱包(长方形,紫红色,CUCCI牌)放在监控室的台面上。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54元,招行卡四张,广东南粤银行卡三张,中行卡一张,农行卡一张,医保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等。2、证人汪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0月11日11时许,其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某医院上班,当在监控室看监控时发现一名可疑女青年靠近另一名女青年,并趁其不注意时用手拉开女青年挂包的拉链,伸手到挂包内拿东西。于是立刻跑出监控室将那个涉嫌偷盗的女青年控制住并带回监控室。并从她的包内拿出了刚才被扒窃的女青年的钱包,没过多久,失窃的女青年也过来了,并证实钱包是她的。经辨认,欧阳三凤就是在妇婴医院一楼药房处拉开事主挂包拉链并伸手偷事主钱包的女子。3、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4、涉案赃物、赃款照片,证实涉案赃物的特征情况。5、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案经过,证实了广州市越秀区光塔派出所于2014年10月11日接报到现场将广州市某医院保卫人员抓获涉嫌扒窃钱包的嫌疑人欧阳三凤带回派出所审查处理。7、视频监控截图、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欧阳三凤盗窃被害人吴某钱包的事实。8、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GUCCI307982款女式钱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穗越价鉴[2014]2862号,证实GUCCI307982款女式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3003元。(五)2015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三凤在越秀区应元路某号某宫内,盗得刘某上衣口袋内的三星N9006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192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2月3日11时许,我在应元路某宫内拜太岁,感觉有人碰了碰我的右上身并拉上衣口袋链,我转身一看,一个30岁许的妇女对我笑了笑,我很奇怪我并不认识她,为何她对我笑,我马上摸口袋发现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三星Note3手机不见了。于是马上抓住该名妇女,她就把还在她左手上的我的手机丢在地上,我一手抓住她一手捡起我的手机并大声问她“你为什么偷我手机”,她就拼命向我求情让我放她一马,我不同意并叫三元宫内的保安帮打110报警。被偷的是一部白色三星Note3手机,是2013年11月份在广州花了5900元人民币购买。经辨认,欧阳三凤就是偷我手机的女子。2、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2月3日11时许,我在某宫内太岁殿旁巡逻时,听到一名妇女和一名白衫女子在吵架,我就上前问什么事,那妇女对我说白衫女子偷了她的手机,就将白衫女子交由我处理,我就抓住白衣女子往三元宫的正门走下去,到门口准备报警时看到有民警正在处警,就把该女子交给民警,后与那名被偷手机的妇女一起跟民警去了派出所。经辨认,欧阳三凤就是盗窃其手机的女子。3、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4、涉案赃物照片,证实涉案赃物的特征情况。5、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三星N9006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穗越价鉴[2015]402号,证实三星N900616G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1923元。6、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欧阳三凤被抓的过程。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来源。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9、被告人欧阳三凤的身份材料,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欧阳三凤犯罪时已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抓获被告人欧阳三凤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11、被告人欧阳三凤的前科材料,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欧阳三凤2012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且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17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三凤多次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三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三凤虽然否认盗窃的事实,但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欧阳三凤多次扒窃的事实。被告人欧阳三凤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有漏罪和又犯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三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四百九十九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黄文聪

审判员 杨显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