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840号原告曾兴明,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卿俊辉,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廖明理,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四川省荣县。
原告曾兴明与被告卿俊辉、廖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兴明以被告卿俊辉、廖明理已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兴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兴明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