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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47-5号

李玉霞与李伟、蔡宗敏民间借贷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霞,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47-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李伟,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