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47-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李伟,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