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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98-4号

陈绪华与徐新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绪华,徐新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98-4号

申请执行人:陈绪华,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徐新全,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新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新全向申请执行人陈绪华支付人民币本金7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69元。但被执行人徐新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新全银行存款1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荣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