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1328号

邵望与郭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望,郭泊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邵望,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泊东,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邵望申请执行郭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部门,除郭泊东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的三套房屋正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外,被执行人郭泊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邵望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22369元,执行费1262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