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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757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757号罪犯傅訇然,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杭建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訇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绍中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傅訇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訇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傅訇然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傅訇然减刑一年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訇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赃款已退部分,并已履行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傅訇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退部分赃款,并已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傅訇然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审 判 员  庄向东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