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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字第44号

杨某与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舒某,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印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某。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与被告夏某自愿和好,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呙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