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舒某,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印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某。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与被告夏某自愿和好,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呙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