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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938号

白某与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白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38号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李昕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会明

审 判 员  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