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38号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李昕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会明
审 判 员 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清霞 来自
白某与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38号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李昕坤,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会明
审 判 员 王志强
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