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0397号申请人夏建华,汉族号码XXXX,被执行人朱国平,汉族号码XXXX,被执行人陆勤丰,汉族号码XXXX,夏建华与朱国平、陆勤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朱国平、陆勤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夏建华427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夏建华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驳回原告夏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朱国平、陆勤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朱国平、陆勤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夏建华,原告夏建华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朱国平、陆勤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建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568元,执行费55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陆勤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吴江市横扇镇姚家港国平羊毛衫厂【所有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XXX)第XXXX号】系个体工商户,朱国平是经营者,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查封该土地,上述房地产于2014年1月23日抵押给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另案正在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之中。因朱国平目前涉案较多,在其名下财产未拍卖完毕之前无法对个案进行处置。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朱国平、陆勤丰目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勤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吴江市横扇镇姚家港国平羊毛衫厂【所有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XXXX)第XXXX号】系个体工商户,朱国平是经营者,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查封该土地,上述房地产于2014年1月23日抵押给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另案正在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之中。因朱国平目前涉案较多,在其名下财产未拍卖完毕之前无法对个案进行处置。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朱国平、陆勤丰目前下落不明。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王进前
审判员 唐 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