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3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
被执行人:张立军
被执行人:刘艳飞
被执行人:建平县金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社与被执行人张立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建证经字第16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