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3刑初10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三次向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5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以每颗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2颗“麻果”(净重0.18克);2、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以每颗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1颗“麻果”(净重0.09克);3、2015年9月22日14时��,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向周某贩卖2颗“麻果”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周某购买的2颗“麻果”及被告人张某收取的人民币100元,并在被告人张某身上及家中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粉末2小袋及13小管、疑似“麻果”17颗,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送检的上述“麻果”及“冰毒”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3.60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5、辨认笔录二份;6、视听资料三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87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涉案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季松波
审 判 员 熊 芳
人民陪审员 陈 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