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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114号

游其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当事人
游其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114号罪犯游其万,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同康村一路**号。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其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游其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游其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监狱民警朱琳、温满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游其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其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四年三月至

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福建省上杭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游其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游其万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其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二O一六年月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