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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760号

陆炎兵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陆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760号罪犯陆炎兵,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炎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6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11月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陆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陆炎兵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陆炎兵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陆炎兵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陆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炎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