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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83号

黄达考与陈美莲、章飞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达考,陈美莲,章飞翔,苍南县宏发装璜工艺胶印厂,章贤克,苍南八彩印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黄达考。被执行人陈美莲。被执行人章飞翔。被执行人苍南县宏发装璜工艺胶印厂,住所地: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章飞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贤克。被执行人苍南八彩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章贤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23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黄达考与被执行人陈美莲、章飞翔、苍南县宏发装潢工艺胶印厂、章贤克、苍南八彩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81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件受理费1825元,执行费11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章飞翔名下有坐落于龙港镇金钗街346号房屋已被拍卖,成交价为151万元,该款尚不足以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的抵押债权,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章贤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比亚迪轿车已在我院(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941号案件中查封、陈美莲名下的浙C×××××轿车已在我院(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750号案件中查封、章飞翔名下的浙C×××××马自达牌轿车已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01号案件中查封,上述车辆因查找不到,均未予实际扣押。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