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张国志,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丽与被执行人张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