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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22-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22-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并就剩余经济损失63521.50元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6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剩余经济损失13521.5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 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