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22-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并就剩余经济损失63521.50元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6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剩余经济损失13521.5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 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