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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679号

赵秀风与王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秀风,王志福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赵秀风,女,195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福,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风与被执行人王志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志福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主动将(2015)山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秀风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石     仲     海

代理

审判员 杨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