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衢州瑞升包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示范工业园区华正塑料集团销售二部新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传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兴斌、吴超,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功能区(叶家岭)。
法定代表人:陈来香,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瑞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佳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案件已被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衢州瑞升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清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