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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87号

王锐与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锐,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汤厚才,姚二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87号

原告:王锐,男,汉族,1951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刘芝兰(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51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薛士凯,董事长。

被告:薛士凯,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汤厚才,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姚二曼,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诉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汤厚才、姚二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汤厚才、姚二曼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王婷名下位于合肥市天长路)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汤厚才、姚二曼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王婷名下位于合肥市天长路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俞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