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5号罪犯朱奇,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3)朝刑初字第2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朱奇退赔被害人张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谢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杨韵致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朱奇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朱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5年8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根据朱奇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朱奇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奇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朱奇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原判附加刑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 琪
审 判 员 谷世波
代理
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索 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