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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刑初字第224号

胡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丘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1996年10月15日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8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村民委大桥村,将王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0元。2、2015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赵某甲洗车点,将梁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60元。3、2015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林业站,将王某丙停放在林业站办公楼楼脚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70元。4、2015年1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甲伙同杨某乙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国兰网吧门口将潘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60元。5、2015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窜至丘北县锦屏镇重阳新村下廊三巷73号后门处,将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宗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20元。6、2015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窜至丘北县天星乡笼陶村街上鸟市场下面的路上,将吴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大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00元。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盗窃六次,财物价值33900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村民委大桥村,将王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后车辆被失主王某甲找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陈述2015年5月19日其停在丘北县树皮乡大桥村石碑处的摩托车被盗,其就到公安局报案,16时许其在树皮阿吉大街出树皮处发现其被盗的摩托车,当时车的龙头锁被弄断了,线也被剪断了。车是2011年7月份在丘北县城一家摩托车专卖店以6260元购买的黑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5月19日11时许,两人携带一把剪刀窜至树皮乡树皮村民委大桥村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黑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两人将摩托车推至树皮阿吉大街大桥村路段,用剪刀将电源总线剪断后试图发动摩托车,未能将摩托车启动遂将摩托车抛弃于该地。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早上,其和其哥王某甲骑车到树皮赶街,王某甲将车停在丘北县树皮乡大桥村石碑下面点,12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5.扣押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了张某甲持有的打火机一个,剪刀一把。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鉴定,王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479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胡某甲、张某甲对现场、盗窃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张某甲对随身携带的剪刀和打火机进行了辨认。(二)2015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赵某甲洗车点,将梁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车辆已发还失主梁某甲。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6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被害人梁某甲陈述,陈述2015年5月19日12时,其停放在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一家洗车店的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是2015年1月份在丘北县城以7600元购买的新车。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5月19日12时许,两人骑车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一家洗车店门口时盗窃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摩托车,后胡某甲骑着之前两人骑着的车先走,张某甲推着车在路上时被警察抓获了。4.证人赵某甲(洗车店老板)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13时30分,有个客人来到其的洗车店问其帮他洗的车去哪里了,其才发现停放在旁边的摩托车不见了。那辆摩托车是一辆红色的。5.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了张某甲持有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并将车辆发还梁某甲。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鉴定,梁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726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胡某甲、张某甲对现场、盗窃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三)2015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林业站,将王某丙停放在林业站办公楼楼脚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后两人将车卖给杨某丁,杨某丁又将车卖给一个不知名的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7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陈述2015年1月16日19时,其停放在丘北县树皮乡林业站办公楼下面的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是2012年3月19日在丘北县城天顺车行以6800元人民币购买的新车。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杨某乙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两人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林业站办公楼楼脚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后两人在胡某甲家将车牌拆下来,将车骑去砚山县平远街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甲的姨爹杨某丁,卖得的钱两人平分。4.杨某丁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1月20日19时许,胡某甲骑着一辆黑色的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带着一个小伙子到其家里,其以1700元的价格跟胡某甲买了那辆摩托车,后又将摩托车骑去平远街上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街上的一个陌生人。当时其看摩托车的龙头锁是坏的,卖车要价又低,知道摩托车肯定是偷来的。5.证人证言(1)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19时许,其妻子王某丙停放在树皮乡林业站办公楼下面的摩托车被盗的事实。(2)赵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胡某甲和一个伙子骑着一辆黑色的女式摩托车来到其家,后其丈夫杨某丁就买了那辆摩托车,杨某丁又把这辆车骑去平远街上以1800元的价格卖了。杨某丁买车的时候知道这辆摩托车是偷来的。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鉴定,王某丙被盗摩托车价值517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胡某甲、杨某乙对拆车牌、扔车牌的现场、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杨某丁对购买摩托车及出售摩托车的现场进行了辨认。8.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丁辨认出和胡某甲一起卖车给其的男子就是杨某乙。(四)2015年1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甲伙同杨某乙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国兰网吧门口将潘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6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被害人潘某甲陈述,陈述2015年1月31日9时10分许,其表弟杨某丁打电话告诉其1月30日21时许他将其的摩托车骑去停放在树皮国兰网吧门口,后车辆被盗的事实,被盗的是一辆黑/白色建设牌弯梁摩托车,是2013年1月21日在丘北县城永昕摩托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5100元人民币购买的新车。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杨某乙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1月30日22时许,两人窜至丘北县树皮乡树皮街上国兰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黑/白色的弯梁摩托车,并将车骑到大塘子村胡某甲家,胡某甲将车牌拆下来扔掉。后该车被胡某甲骑到丘北县城金荷家园小区停放后丢失。4.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1月30日21时30分许,其将其表姐潘某甲的摩托车骑去停放在树皮国兰网吧门口被盗的事实。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鉴定,潘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416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胡某甲对拆车牌、扔车牌的现场、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杨某乙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五)2015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窜至丘北县锦屏镇重阳新村下廊三巷73号后门处,将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的宗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2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被害人李某陈述,陈述2015年5月16日13时50分,其停放在丘北县锦屏镇重阳新村下廊三巷73号后门口的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黄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是2012年12月以7800元人民币购买的新车。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5月16日14时许,两人窜至丘北县锦屏镇重阳新村一个巷道里的一家门前盗窃了一辆黄色的宗申牌摩托车,后该车在销赃的过程中丢失。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鉴定,潘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592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胡某甲、张某甲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六)2015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张某甲窜至丘北县天星乡笼陶村街上鸟市场下面的路上,将吴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大福摩托车盗走,后两人将车卖给陆某甲,现该车已发还吴某甲。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本桩源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而立案侦查。2.被害人吴某甲陈述,陈述2015年5月13日13时许,其和其侄子吴某丙将车停在丘北县笼陶街的鸟市场被盗的事实。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黄色大福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是2015年4月16日在砚山县阿猛镇石板房一家摩托车店以旧换新补差价购买的,摩托车价值约8600元。3.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5月13日13时许,两人窜至丘北县天星乡笼陶村街上鸟市场下面的路上盗窃了一辆黄色的摩托车,后两人将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树皮乡树木架革村的陆某甲,并在陆某甲家用自喷漆将摩托车由原来的黄色喷成了绿色。4.陆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和胡某甲(当时还有一个十四、五岁的小娃跟他在一起),以13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三人将车身由原来的黄色喷成了绿色,实际其只支付了1000元,其知道车是偷来的。5.证人证言(1)吴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13时许,其叔叔吴某甲的摩托车在丘北县笼陶街的鸟市场被盗的事实。(2)侬某某证言,证实陆某甲是其修理店里的员工。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陆某甲骑了一辆黄色普通二轮摩托车(锁是被撬过的,电线也是被剪断的)回到修理店里,说车是以1000元买来的,后车被他喷成绿色的。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经鉴定,吴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66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7.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扣押了陆某甲持有的摩托车一辆并将车辆发还吴某甲。8.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胡某甲、张某甲对盗窃现场、摩托车进行了辨认;胡某甲、张某甲辨认出和两人买车的男子就是陆某甲;陆某甲对购买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卖车给其的男子就是胡某甲、张某甲。除了上述证据还有以下证据证实本案:1.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证实胡某甲生于1996年10月15日生;张某甲生于2002年11月26日生,作案时年满12周岁。经查,被告人胡某甲曾于2015年5月20日在文山市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不是网上在逃人员。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1日17时25分,侦查人员持传唤证到文山市开化镇文兴街文兴综合市场传唤胡某甲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6辆,价值33900元,其行为具备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盗窃吴某甲摩托车一桩中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二、侦查机关扣押的打火机一个、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宾果

审判员  伍新声

审判员  XX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若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