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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二初字第142-2号

乔小会与嵩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小会,嵩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二初字第142-2号

原告:乔小会,男,46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

法定代表人:付晓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会诉被告嵩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小会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嵩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乔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乔小会承担。

审 判 长  席晓峰

审 判 员  陶 森

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