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圣灵钢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新兴钢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圣灵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新兴钢模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新兴钢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在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李某某虽有住房登记,土地登记性质为集体用地,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某某虽有住房登记,土地登记性质为集体用地,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和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