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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非字第41号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遂昌竹园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遂昌竹园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非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遂昌县。

法定代表人:杜维涛,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竹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

法定代表人:周夏根,系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竹园工贸有限公司工商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丽遂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竹园工贸有限公司需缴纳罚款5000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竹园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已本本院另案查封并在处置当中,且该公司现已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竹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根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申请人同意(2015)丽遂执非字第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非字第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林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