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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1084号

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108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白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浙A×××××号牌的现代牌小型轿车(已报废)沿030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郑楼村卫生室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浙A×××××号小型轿车撞到路南侧树木,车内乘坐人尹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尹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案发后积极筹款为被害人尹某治疗,后又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悬挂浙A×××××号牌的已报废小型轿车载乘尹某沿宿州市埇桥区境内030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埇桥区杨庄乡郑楼村卫生室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驾车撞到路南侧树木,造成被害人尹某受伤。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尹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投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尹某于2016年1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尹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27日9时,尹飞到公安机关报案,致该案案发。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二)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宿公交认字(2014)第101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三)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徐某出生日期、准驾车型为B2及肇事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期限的相关信息。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某是她丈夫,被害人尹某是她妹夫。2014年10月19日晚上8点多钟,她和尹某、徐某、妹妹张某乙,还有一个名叫“海某”的客车司机在她父亲张某丙家吃饭,当天晚上四个男的喝了二斤白酒,几瓶啤酒,饭后,“海某”要求尹某送他回杨庄,徐某送他不愿意,必须尹某跟着,于是徐某就开车,她抱着孩子坐在后排左侧,尹某坐后排右侧,“海某”坐副驾驶位置,途中,她和孩子先下的车,当时徐某还让尹某下车在他家休息,尹某不愿意,下车吐了之后自己又跑到车上,她就先回家了。大约当天晚上11点多钟,她父亲给她打电话说徐某去曹村不回家了,她感觉不对劲,就追问到底怎么了,她父亲才说徐某在开车回来的路上出事了,当天晚上徐某一夜没回家。后来听徐某说事故发生时车是他开的,尹某坐在驾驶员后面的位置。徐某开的车是徐某在网上买的,是银白色的现代牌轿车,车辆信息不详。(二)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尹某是她丈夫,2014年10月19日晚上八九点钟,她和张某甲、徐某、尹某、“海某”在他父亲张某丙家吃饭,尹某、徐某、张某丙、“海某”四人喝了两瓶白酒、两捆啤酒。吃完饭,“海某”要回杨庄,走的时候是“海某”、尹某、徐某、张某甲四人一起上的车,她不知道是谁开的车。当天晚上9点钟,徐某给她父亲打电话,说他开车出事故了,尹某伤了,人在杨庄乡医院,之后张某丙骑车带她去了杨庄乡医院,到杨庄乡医院时尹某已经在急救车上准备转到徐州医院了。据徐某说车是他本人开的,尹某当时趴后面睡着了,徐某开的车是他自己买的银白色轿车。(三)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9日晚7点左右,他的大女婿徐某、小女婿尹某在他家吃饭,期间,他和徐某、尹某、还有尹某的一个驾驶员四人喝了一瓶白酒,饭后,那个驾驶员叫尹某开车送他回杨庄,尹某喝的有点多,就让徐某开车送,后来他们三个人就走了,走的时候是徐某开的车。大约晚上9点多钟,徐某给他打了个电话,说他开车在杨庄出事了,尹某伤了,他就带着小女儿张某乙去杨庄乡医院了,之后尹某又被送往徐州医院,是张某乙和他一起去的。徐某从他家走时开的是他自己买的白色轿车。

三、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损伤)字(2015)1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尹某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证明事故地点在030县道埇桥区杨庄乡郑楼村卫生室路段及事故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

五、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称2014年10月19日时晚,他和尹某在张某丙家吃晚饭,他喝了两瓶啤酒,一杯白酒,尹某也喝了酒,他不能喝,很快就醉了,之后他开车和尹某一起送尹某的朋友“海某”回杨庄,送好“海某”之后,回来是沿030县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埇桥区杨庄乡郑楼村路段时,有一个急转弯,天下雨视线也不好,就撞在路南边树上了,他从车里爬出来,把坐在后排的尹某也从车里拉出来,约十分钟后,郑楼村卫生室里出来一个医生,见状就拨打了杨庄乡医院的电话,后来杨庄乡医院来车把他和尹某送到医院了。因为尹某伤的比较重,又转到徐州医院了。后来他就筹钱给尹某治疗。他开的浙A牌照的现代牌小型轿车是他花10000元买的,没有行驶证,车牌是随车带的。

六、本案其他证据材料(一)调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尹某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二)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尹某对被告人徐某谅解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明知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尹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潮滟

审 判 员  赵 磊

人民陪审员  蔡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