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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301号

原告马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01号

原告:马某,女,回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妥某某,男,回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受理费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某。

审判员  张英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