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01号
原告:马某,女,回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妥某某,男,回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受理费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某。
审判员 张英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