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2号罪犯甄凯,男,29岁(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甄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对罪犯甄凯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甄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甄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甄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甄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甄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甄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甄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审 判 员 王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