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9714号原告李利臣,男,1981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福龙,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凤云,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被告李德军,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臣与被告马凤云、被告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臣于2016年1月19日以其户籍地的住所已拆迁,而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利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臣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利臣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荣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