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终字第3035号

王正年与郑志理、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志理,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王正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3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志理,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江大道锡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年。委托代理人蒋健卫,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志理、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龙升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中辉

审 判 员  王一川

代理

审判员  刘翼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