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李霞、李雨轩申请宣告雷孝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李霞,李雨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李霞,女,2008年8月30日生。申请人李雨轩,男,2010年8月10日生。上列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王兰女,女,1967年12月17日生。系申请人李霞、李雨轩之祖母。申请人李霞、李雨轩请求宣告雷孝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霞、李雨轩诉称,雷孝清与申请人系母女、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李海军于2013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后,被申请人雷孝清于2013年9月16日失踪,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雷孝清失踪。经查,雷孝清,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老神背村光明组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512162126。被申请人雷孝清与李海军于2009年6月1日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30日生申请人李霞,2010年8月10日生申请人李雨轩。2013年9月17日,李海军因病去世,于2014年3月18日被注销户口。2013年9月17日,被申请人雷孝清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此事经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方元镇老神背村村民委员会、桂阳县方元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寻找雷孝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雷孝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霞、李雨轩祖母王兰女自愿作为失踪人邓国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雷孝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霞、李雨轩作为雷孝清的子女申请雷孝清为失踪人,王兰女自愿作为失踪人雷孝清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雷孝清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兰女为失踪人雷孝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曹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