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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96号

原告程军伟诉被告董付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军伟,董付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96号

原告:程军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付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伟诉被告董付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军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军伟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