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96号
原告:程军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付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伟诉被告董付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军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军伟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