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特3号申请人薄怀兰。申请人马秀惠。申请人马秀娜。申请人马秀杰。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薄怀兰、马秀惠、马秀娜、马秀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薄怀兰、马秀惠、马秀娜、马秀杰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江源区××镇××村,面积为79.3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江源房权证江WQ字第×××号由薄怀兰继承。
二、马秀惠、马秀娜、马秀杰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春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