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78号原告吴连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吴万寿,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唐娜娜,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生与被告吴万寿、唐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连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娟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孙晓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