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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432号

原告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与被告张廷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张廷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432号原告那素珍,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凤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风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廷来,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张廷坡,司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与被告张廷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与被告张廷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那素珍、张凤英、张风华、张廷来承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