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8-1号

励业染厂有限公司与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梁东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励业染厂有限公司,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梁东海,李卓群,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8-1号

原告:励业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48号东协商业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叶子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列,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戴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勋、李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东海,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

被告:李卓群,男,1955年3月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香港。被告梁东海、李卓群共同

委托代理人:顾师奇、孙李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莫伟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励业染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被告梁东海、李卓群、第三人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励业染厂有限公司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业染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46800元,由原告励业染厂有限公司承担7340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 南

代理

审判员  邓小春

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