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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5号

刘成与襄阳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成;襄阳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5号原告刘成,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新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强,日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日报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刘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