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25号原告刘成,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新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强,日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日报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刘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